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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8年教育新规,将如何影响行业未来走势?

| 来源:教育品牌网
  距离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落地已经过去了16个月,在这段时间里,接连有不少教育政策出台,包括四部委印发的整治校外培训机构通知、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等。一方面是校外培训机构的整顿潮,另一方面是学前教育被遏制过度逐利。
 
  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通知中,要求线上培训机构要紧跟线下整顿政策,同步规范线上培训机构。在线教育领域目前还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则。从未来监管方向上看,在线学历教育的发展走势如何?在学前新规中,意见明确称小区配套的幼儿园只能办成非营利的普惠性幼儿园,那么对跨界布局幼儿园的地产商而言,会受到多大的打击?新民促法落地之后,会对培训机构、学前教育领域产生哪些影响?又会产生哪些模糊点?
 
  (以下观点来自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律师具有丰富的教育行业从业经历)
 
  民非制和公司制两大类培训机构监管趋同
 
  新《民促法》实施后,对于培训机构而言,选择的余地并不大,基本上将转为营利性学校,或者是新设公司重新经营。这需要要看各地的转营利性分类管理的细则,以及根据各地执行的情况来考虑具体的转型路径。但是从大的方向上来讲,培训机构未来如果还保留一个非营利性或者非企业单位性质的身份,可能意义不是很大。
 
  原《民促法》第66条提到,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培训机构的管理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导致了一个现实状况是,如果去工商局登记培训机构,办理经营范围,工商局说“对不起,国务院的规定没出来,我不管”。如果你去教育局,教育局说“你是公司不归我管,我只管民非类的学校”。
 
  在新《民促法》出台之后,原《民促法》的第66条就被删除了,民非制和公司制这两大类培训机构的监管趋同,虽然有分类管理的条件在,但是对于办学标准、监管部门以及监管标准这几项基本上都是趋同的。
 
  从实施条例送审稿的规定来看,对各个细分领域有所区分,但其界定又有所模糊。
 
  K12培训机构如果是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是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必须办理办学许可证。设立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培训、非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的培训,可直接工商登记,无需前置许可。如果是面向素质类或者成人类的文化教育非学历培训机构,就可以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换句话说就不用前置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对于K12辅导机构而言,规定强调需要办学许可证,其中素质类是不需要的,但是这里边涉及到如何区分的问题。国务院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意见里边都没有太明确界定什么叫做学科类,什么叫做素质类。据了解,北京市的这次整改有的时候是一刀切,只要是做线下培训的,不管是否从事K12辅导业务,都会列入监管名单,并且要求取得办学许可证。换句话说,监管部门就不再判断机构是属于素质类,还是学科辅导,可能都会存在一刀切的情况。
 
  另外,对于职业资格培训方面,如果是涉及学历及国家管理的职业资质证书的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其他的则不需要。比如某机构从事建筑师资格考试、消防师资格考试等等业务,不属于审批办学许可证的范围。如果把你纳入人社管的话,虽然是面向成人,但可能一样需要到人社办许可证,这就是区别。但这块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到底是归人社管还是归教育部管,各地的规定不太一样。
 
  对培训领域还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是,线上线下的监管是逐步趋同的。换句话说,不会存在一个线上和线下监管套利的空间。在线教育领域目前还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则。从未来监管方向上来讲,在线学历教育还是需要审批办学许可证,对K12也是一样,除此以外,一些成人类和素质类机构可以直接到工商办理登记,不需要在教育主管部门做登记,但可能需要备案。
 
  培训机构有哪三条红线不能“踩”?
 
  四部委的禁令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80号文件给培训机构带来了哪些影响?对于这些机构而言,其业务难度有所增加,降低了家长的付费意愿。但是校外辅导本质的问题症结并不在于这些校外机构,大家可能也都心知肚明。在一定时间内,相信这块市场的刚需一定是存在的。
 
  最近北京市在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整治,从国家目前的执行力度上来讲,短时间内这个风向是不会变的。对于K12领域,四部委禁令和国务院的80号文件就规定了三条红线。
 
  **条红线是不得超纲和超前,“补差”和“同步”是允许的。也就是说只要不超纲超前,对学习稍微差一些的学生进行补习,或者是进行同步的补习,这个是允许的。
 
  第二条红线是不得组织和参加竞赛,不得以竞赛成绩“干扰”招生。主要是说竞赛会成为公办校选拔、录取学生的标准,主要担心的是“不得以竞赛成绩干扰招生”。但实际上到底哪个是鸡哪个是蛋,就不做过多的评论了。
 
  第三条红线是说不得聘用学历制的在职教师。目前对于线下K12辅导而言,可能聘用学历制在职教师的问题可能还稍好一些,反倒是一些线上培训机构,这种情况会比较普遍,尤其是一些可能审核不太严的在线机构,很可能会存在一些公办教师出来做兼职或者挣外快的情况。如果这条红线严格进行规范的话,可能会对这一类的线上教育机构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另外,四部委禁令和国务院的80号文件还对培训机构办学进行了一些限制,主要体现在几点:
 
  一是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会大大增加机构的获客成本。
 
  二是教材要备案,除此外,包括整个的课程设置、课程安排内容等也需要进行备案,这样做主要就是为了让教委来审核是否存在超纲超前的问题。
 
  三是培训场地要保证生均3平米,同时接受培训的人数,要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等经营要求,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大家对消防问题可能会深有感触,这对机构而言是一个比较致命的或者说很难解决的一个盲点。对于消防的规定,实际上有的时候是比较复杂的,可能因为机构租的房子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确就拿不到消防许可。如果让机构进一步对此进行规范,可能就是关门倒闭。
 
  四是上课时间不能超过晚上8点半,教育部与培训机构“争夺”学生时间。对于线下机构而言,可能会比较好监管,但是对于线上机构如何进行监管与规范,目前还没有出台明确的办法和细则。
 
  五是不留作业。
 
  六是学科培训老师须具备教师资格证,必须在2018年取得,否则不得聘用其从事学科类培训。
 
  七是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
 
  八是按照线下培训机构管理政策,同步规范线上教育培训机构。
 
  如何看待“立法”和“执法”之间的差异?从目前北京的情况来看,可以说执法还是比较严的,相关部门还是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进行执行,比如海淀黄庄整顿事件。但是对于其他地区而言,尤其是一些不那么重要或者不那么敏感的地区,当地的教育主管机关、工商机关等等这些相关部门是如何落地与执法的,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
 
  跨界布局配套幼儿园的地产商或受阻?
 
  新民促法会对学前教育领域产生哪些影响?大原则上是营利性能改则改,保留非营利性身份,并没有太多益处。高端园看上去很美,但蛋糕有限,竞争激烈并受到部分限制。从目前国家层面的政策导向来看,国家还是鼓励发展公办园和普惠园。
 
  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学前教育意见上看,意见已经明确提出,到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要达到80%。“入园难”、“入园贵”是现在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主要表现为,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不足,政策保障体系不完善,教师队伍建设滞后,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保教质量有待提高。另外还体现在,幼儿园存在小学化倾向;部分民办园过渡逐利;幼儿安全问题时常发生等等。政策从多个角度阐述了幼儿园也需要监管的逻辑出发点。
 
  普惠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是不是一个概念?从规定上来讲的话,对于小区配套的幼儿园,只能办成公办园或者普惠园,不能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换一个角度理解就是,普惠园并不一定就等同于非营利幼儿园,只要不是在小区配套设施上办的园,可以是营利园也可以是普惠园,这要看当地教育主管机关对普惠园和幼儿园的整体规划。
 
  刚才也提到了,对于小区配套的幼儿园而言,现在的政策是明确了,只能办成非营利的普惠性幼儿园。这条细则可能会对市场上大部分幼儿园集团有所影响,例如由地产商和财务投资人为背景举办的幼儿园,尤其是一些地产商因涉及到地产转型或者是多元化产业的问题,陆陆续续把自己原来的小区外包出去或者委托经营幼儿园。又或许,地产商收购了一些属于小区配套的幼儿园。如果这些幼儿园没有转成营利性,未来会对其资本化之路产生阻碍。
 
  从目前角度来讲,未来民办园取得新增园所的难度可能也会加大,从国家政策导向上来看,公办园+普惠性幼儿园要占到80%,剩下的20%才是留给营利性、非普惠的民办园。
 
  在学前教育领域还有一些很细的时间规定,到2019年6月,要制定实施管理办法,制定小区配套园的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专项治理,也就是对原来那些办成高端园、非普惠的配套幼儿园进行整治。据了解,北京市已经开始在做这些工作了,小区里面收费比较高的幼儿园,现在都要求降低收费变成普惠。
 
  在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里面还有比较重要的一条是,“民办幼儿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实际上是把幼儿园的上市路径卡死了。另外实施意见还提到,“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对于这一条,大家可以关注下,如何理解?是指自己赚的钱,不是通过融资来的钱,而是用自己利润的留存,可以继续办一个营利性幼儿园吗?只要不是通过募资、公开发行筹资活动取得的钱就可以办幼儿园?现在的界定都比较模糊,还需要关注后续的解释。
 
  另外对于大规模连锁、加盟和并购活动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意见指出,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给相关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件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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